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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丨大额资金说借就借、转账汇款说转就转,结果……

2021-10-09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生活中,我们常有和熟人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形,但千万要小心通过熟人以“借贷”名义实施诈骗的现象。比如下面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将钱借给亲人的朋友,认为不仅可以帮助那位“朋友”渡过难关,还可以获取经济利益,殊不知最终换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案情简介

  尹某与张某是朋友,尹某告诉张某自己承包工地,在二人交往期间尹某负责花销。尹某向张某借过两次钱,均还本付息。通过虚构自己有工地、大手笔的花销以及如期归还本金、抵押车辆等行为,让张某相信尹某是个有钱人。

  2018年11月,尹某给张某打电话借10万元,借用5天,给1万元利息,张某想赚这笔钱,但手里没有10万元,于是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郭某,称尹某在工地拉土方很有钱,如果今年行情好,明年尹某可以多包活,还能带大家一块儿干工地,一起发大财,于是郭某同意借钱。郭某的妻子房某1向其妹妹房某2转述上述情况,房某2也相信了尹某很有实力,于是直接给尹某汇款10万元。

  采用这种“传话”借款方式,房某1及其妹妹、表弟、姑姑等人先后给尹某汇款145万元。期间,尹某采取了部分偿还本息的方式取得房某1等人信任。

  在尹某不能持续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房某1要求丈夫郭某向尹某要钱,郭某于是来到北京找尹某。尹某为了让郭某相信自己有钱,便让郭某将自己租赁来的路虎车开走,并将另一辆宝马车的钥匙、行驶证都交给了郭某,于是郭某再次相信尹某。

  此后,尹某开始直接联系郭某借钱。2018年12月,尹某直接给郭某打电话借款55万元,每天给利息4400元,郭某同意,由房某1将其个人房屋抵押借款30万元,又向姑姑转述尹某借款需求,其姑姑借款25万元,共计55万元汇给尹某。后尹某再次联系郭某称工地需要用钱要借25万元,房某1将手表等物品抵押借款15万元汇给尹某。

  期间,尹某共还款11万余元。后因尹某不还钱,郭某前往北京报警。2019年5月5日,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夏天,房某1与郭某协议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赃款,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讲法

  尹某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没有可靠还款能力且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其有资产等事实,让被害人产生其有可靠还款能力的错误认识,从而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多方为其筹集钱款;此后尹某继续隐瞒真相,通过坚持说自己有工地、以及部分还息行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显示自己有可靠还款能力,从而维持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继续筹集钱款,而不能认识到自己被骗的事实。最终,在尹某迟迟无法还款的情况下,被害人确定自己被骗,但财产已经遭受损害难以挽回。尹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本案的几位被害人与尹某连面都没见过,但是大额资金说借就借、转账汇款说转就转,归根结底,除了“信任”,更多还是贪念作祟。被害人房某1因为相信丈夫的判断,不仅自己将积蓄出借,还动员亲属借款,甚至还将房产和贵重财物抵押予以出借,最后落得个倾家荡产,在亲人面前抬不起头,还与丈夫离了婚。而尹某账户上也没什么钱,即便法院判决尹某退赔,被害人能拿到退赔款也遥遥无期。

  本案的诈骗手法其实很简单:谎称“我在北京有工地”,同时采用出手阔绰、少量偿还本金、将借来的车辆抵押给借款人、出具欠条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降低了防备。其实在借款后期,被害人不是没有意识到被骗的可能,但是舍不得“沉没成本”,凭着“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的莽撞,搞得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做人要脚踏实地,赚钱要实实在在,莫让贪念毁了自己。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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