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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律师拖着行李箱来开庭

2020-11-18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每一次司法诉讼亦是一个法治故事,这个故事离不开诉讼参与人与法官双方的配合与尊重。
  
  因为同为法律人,虽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在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围中追求公平正义!
  
  “吱吱吱吱......”审判法庭的走廊里传来了不一样的声响。不一会儿,一位女律师拉着个行李箱走进了法庭。令人好奇,这是一位出差后赶来开庭还是开完庭即将出差的律师呢?但当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进入到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时,这位原告的女律师从窗子旁拖出了行李箱,一打开,里面竟然是满满的证据原件!
  
  当现场的诉讼参与人在惊讶中还没回过神来时,这位女律师不慌不忙地将证据原件按顺序一一提交给法官核对,其中包括关联案件的判决书、53个关联案件的案款收款凭证、结案通知书、劳务分包施工合同、7份结算表、付款凭证等.......
  
  看到这一幕,在场的人员不由地为这位尽职细心的律师竖起大拇指!那一页页有序的证据原件,那一句句有条不紊的陈述,是对庭审的重视和尊重,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庭后,承办法官不禁感叹道:相比于一些开庭时忘记带证据原件还振振有词的律师,这样的法律人请给来一打!
  
  法官也想借此机会再次提醒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前请记得仔细阅读《举证通知书》,带好相关证据原件。因为整个诉讼过程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相互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依靠证据进行佐证的,将证据原件带到庭审中进行核对不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诉讼质效的重要保障。如果在庭审中不带证据原件,那将意味着法院难以现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假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那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利后果”指的是当事人很可能承担败诉后果,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重新起诉,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得以公平、公正、高效的审理,是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共同追求,审判程序是环环相扣的,感谢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而认真履行诉讼义务的所有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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