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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居住权助力“以房养老”、电子合同为网购增保障

2020-11-12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为进一步提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不断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石晶晶,受邀为马街街道办事处机关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知识培训。
  
  培训会上,石晶晶法官从民法典的制定历程入手,为学员讲解了民法典的结构、特征,普及了民法典施行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同时,结合案例对部分法条的变更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案例一:居住权入法 “以房养老”成现实
  
  一个退休老人独居,拥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但儿女不在身边,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可能没有余力支付保姆佣金、医药费用等,生活非常拮据。《民法典》首提居住权后,就可以解决这一困境。
  
  老人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有生之年要让自己无偿居住。这样,老人就可以得到一笔资金,虽然低于100万市场价值,却保证了自己可以安度晚年。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老人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当然也会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区别租赁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案例二:明确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网购增保障
  
  A在某交易平台看到B发布的“二手包”,由于甚是喜爱,旋即成功提交订单。然而事后,A反悔不想买了,遂与B联系,要求取消“二手包”订单。B告知:“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能随意解除。”
  
  只要B在交易平台发布“二手包”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A成功提交订单之时,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培训会结束后,学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会内容全面有深度,案例丰富有广度,讲解生动易理解。通过这次培训,大家对民法典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在未来,他们将会加强加深对民法典的学习,大力推进民法典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民法典知多少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深入地回顾了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深刻地概括了民法典的鲜明特色,对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和实施作出全面立体的部署,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并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囊括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涵盖公民私权利范围之广,前所未有,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也是1949年以来,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具有全局性和逻辑性。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以典明权、定分止争”是每一位法院人的任务和使命。
  
  西山法院将把民法典当作公正审判、行政管理和自我监督的重要准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法治社会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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