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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 "好意同乘"写进民法典 助人为乐于法有据

2020-09-1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俞呈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而命名的法律,被称为一部鲜活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不仅是人文的、有温度的,它更能帮助人们去对抗黑暗,体现出一种极强的保护理念。
  
  它如何发挥保护理念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
  
  2018年,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马某华家乔迁新居摆宴席,因宾客较多住不下,马某华的妻子请马某平去邻近的村子租棉被,马某平叫上马某林一起去,三轮摩托车由马某林驾驶。途中遇到要前往小阿堵村的陈某,就让其搭顺风车。行使途中由于马某林操作不当,致使正三轮车侧翻。这次事故造成陈某身体多处损伤,共用去医疗费10万余元。
  
  师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华未主动让马某林去拉棉被,但被告马某林基于同族情谊,无偿提供劳务,主动去拉棉被,应认定为是义务帮工,马某华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针对的是对于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马某林具有完全过错,并不是指马某林对陈某的经济损失也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马某林好意搭乘陈某、义务帮工均符合善良风俗。从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角度出发,对马某林的好意搭乘行为应给予一定的责任宽容,才是一种有益的道德鼓励,应适当减轻马某林的赔偿责任,酌定马某林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让无偿帮助他人、却承担了太多责任的驾驶者有了“喊冤”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场景无处不在,同事、熟人,甚至向你求助的陌生人,善良的心一般不好意思拒人于车门之外。当搭乘者上了你的车、车子起步的那一刻起,你和搭乘者之间就建立了一种无形的责任关系。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伤亡,这一责任关系就生效了。“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行为,值得倡导与践行的同时,驾驶员应该在秉持善念的基础上,尽到注意预防风险的义务,安全驾驶,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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