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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繁简分流、快审快判,23件民事案件当庭宣判

2020-09-03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重提当庭宣判的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诉调速裁团队的一次当庭宣判,再一次践行了这一法律规定的主旨。
  经过50分钟的开庭审理,盘龙法院施晶晶法官团队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23起信用卡纠纷案,实实在在做到了繁简分流下审理周期有效缩短、办案质效显著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公开宣判的两种方式,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择期宣判)。
  
  那么二者有何不同呢?
  
  1、宣判时间差别。当庭宣判是指庭审结束后,立即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区别于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是指经过庭审审理后,另行确认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案件清晰度不同。当庭宣判的案件通常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而定期宣判通常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
  
  3、凸显的效果有异。相较于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一是承载了司法高效、公开的制度价值,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效率的新期待;二是当庭宣判有利于立即释放败诉方当事人的情绪,针对性地进行释法,确有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或不接受的,也能当庭释法及安抚情绪;三是当庭宣判可以倒逼法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法官温馨提示:
  
  当庭宣判并不因为当庭宣告判决内容而导致当事人诉权缺失。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无论是哪种宣判方式,请大家放心!守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而为,且一直都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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