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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麒麟东山三村民因嘴太馋,“毒鱼”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03-3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杨学勤)都说鱼肉是个好东西,富含优质蛋白质、脂肪含量低,不论是红烧还是清炖,都鲜美可口,是老百姓日常饮食中比较喜爱的食物。获取鱼肉的方式有很多种:可养、可买、可钓……然而,麒麟区东山镇的三个村民却偏偏选择了最为奇葩的一种——“下毒”,这“毒鱼”味道是否鲜美无人知道,光是这不怕中毒的勇气就足以令人咋舌……

  这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发生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张某全、张某良三人因为想吃鱼,经过一番商讨,确定了一个自以为聪明的方案,他们相约来到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委会,购买了5瓶甲氰菊酯农药,将其全部倒入某河中,河中部分野生鱼当即被毒死,三人再把中毒漂浮的鱼一斤一斤捞回家大块朵颐。

  没成想,受污染的河水沿着河道流入了下游张某兵、周某所经营的养殖区,导致两人养殖区内的小龙虾、小杂鱼、大闸蟹等水产品出现不同程度的死亡。后经评估鉴定,从养殖区里提取的水样中含有甲氰菊酯毒物成份,周某的损失达32.4万元。

  经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全、张某良以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与被害人周某在审理中达成赔偿协议,且代为赔偿了周某的损失11.4万元,取得了周某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2020年1月15日,麒麟法院对这起非法“毒鱼”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张某全、张某良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普法小课堂: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毒鱼”为什么犯法?
  
  用药物毒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
  
  一、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
  
  二、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
  
  三、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
  
  四、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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