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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内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2020-05-12 来源:法治快报网

  新冠病毒肆虐,而5所监狱发生集中感染,引发了业界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四平监狱应对赔偿请求人赵某某进行赔偿的(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决定书” 的广泛讨论。该判决对因赵某某在监狱内感染了HIV病毒而判决四平监狱赔偿其10万元人民币。该案例引发的联想是赵某某在监狱感染了传染病病毒能够获得国家赔偿,那么因为监狱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力,此次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服刑人员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自然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所以监狱感染新冠病毒者能否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首先此次新冠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其定义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此次新冠病毒也属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010年1月31日WHO(世界卫生组织)也将此次新冠病毒定义为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必然引发国家应急管理,包括交通管制、人口管制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预防和治疗措施。由此引发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引发的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该种补偿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第二种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文讨论的是监狱系统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的问题,监狱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系统及监狱干警对服刑人员的管理不属于普通的行政管理关系,而属于刑事管理的范畴。但监狱系统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是否应该赔偿,既可能是行政赔偿也可能是刑事赔偿。本文将从世界其他国家的规定、我国规定及成文法适用的角度来分析是否应该进行国家赔偿。
  
  第一、世界其他国家对于突发的公共事件引发的感染是否进行赔偿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国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尤其是治安灾害管理这一特殊的职务侵权行为不负国家赔偿责任。新西兰根据《王权诉讼法》自然灾害管理完全属于政府统治行为,保留[ 手机知网赵颖2006年4月8日博士论文《突发事件应对法治研究》]责任豁免。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80条a项规定,被害人对于联邦官署或公务员行使裁量权或不行使裁量权发生的损害,不论该裁量权是否滥用,均不得请求国家赔偿。美国阿拉巴马州《紧急求助法》规定,州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灾害管理、救急人员处理故意、违法行为、重大过失以及不诚实外,对其进行灾害管理导致的死伤、财产不负赔偿责任。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对于警察行为国家不承担或者只承担有限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近二十三十年以来,过错赔偿责任逐渐发展为无过错主义。以法国和日本较为明确,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管理不当和事实上的损害的因果关系,就能够获得国家赔偿。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情况。而新冠病毒的感染属于人身权,但是没有列举在国家赔偿法应赔偿的情况之中。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的免责条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我国实行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赵某某能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获得国家赔偿,其依据是什么?首先该赔偿决定认定:赵某某感染HIV病毒与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赵某某之所以感染是因为HIV病毒携带者违反规定出入赵某某房间最后将病毒传染给了赵某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万元。(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依据的是第三条,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归类为行政赔偿。
  
  本次新冠病毒期间所发生的大面积感染和赵某某案件的异同。首先,该次监狱病人的新冠病毒的感染能够确定发生在该批犯人服刑期间,这是确定已经发生的结果。其次,监狱等司法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根据已经披露的山东某监狱有207人确诊新冠病毒,其中7人为干警,200人为服刑人员。因任城监狱疫情防控不力,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及任城监狱等8名有关负责人被免职。疫情初始因为一名干警发热被确诊。应该是该干警隐瞒自己曾经去疫源地武汉的事实,继续上班,导致后期自己被感染。该干警的个人行为是否属于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还是属于该干警个人的违法行为呢?首先2月初国家和山东省就已经出台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治的各项措施,包括去武汉人员回城自行隔离14天,以及向社区及所在单位报告。而就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监狱的通报情况看,监狱系统也一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各项措施在进行防疫。至于为什么认定防疫不力,而对司法系统八名管理人员进行追责,是从八名行政人员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发渎职行为,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从干警瞒报和八名管理人员追责认定监狱系统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呢?笔者认为此事应该分开论述,干警瞒报属于个人行为,当时规定各机关单位要求所管理干警上报,但是没有要求各行政机关对各人行为进行追踪分析,也就是说没有申报不能认定监狱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监狱八名管理人员的问责是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从严问责,也是从党纪的角度,目前尚没有立刑事案件的通报。本次疫情的发生直接原因还是干警的瞒报行为,也就是干警的个人行为,不能混同于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监狱疫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复杂原因中只有直接原因才能与结果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次山东监狱疫情发生与赵某某案件不可等同。
  
  抛开法律,从社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此次服刑人员给予赔偿,那么类似在封闭社区,封闭城市过程中,因为个人瞒报行为导致的疫情的传染和扩大是否也应提起国家赔偿。法律之所以可以预测行为,因为法律需要明示,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样在非典期间,也发生过多起此类事情,但是在全国并未发生此类判例,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是也需要对历史负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责任分担理念的进一步扩大,也许将来会扩大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就目前的国情和司法理念,此等突发事件中引发的类似感染,不应该进行国家赔偿。(文/王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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