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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离婚之际的儿媳净身出户 公婆要求确认无偿过户房屋协议无效被驳回

2020-10-22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何娇)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出乎意料的是张女士的公婆也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婚后与公婆订立的一份协议书无效。协议书内容主要为张女士出一半购房款后公公在满五后将其名下的一处两限房无条件过户至两人名下。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公婆起诉儿子儿媳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公婆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公婆称, 2013年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公公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房屋五年后由两原告无偿过户至两被告名下,此房屋应属于两被告婚后财产。公公购买上述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而是由二被告负责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但该房是由于是限价商品房,所以购买时对购房人是有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的,然而两被告当时并不具备购房资质,两原告认为上述协议书的约定违反了购房的政策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张女士则称,我依照约定一人支付了房屋剩余贷款,将近一半购房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协议书约定的内部过户问题为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并未将房屋上市交易,故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李先生则称,我和张女士不具备购买两限房的权利,我们想要通过协议制约我父母,归根结底,本意是规避政策,《协议书》应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中对涉案1302号房屋的过户及还款约定应系各方就家庭财产权利及义务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书》约定待涉案房屋在限售期满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由二原告无偿过户至二被告名下,该约定并未违反《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五年限售期的规定,办法亦未禁止购房人在限售期满后将限价房过户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协议书》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系基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缔结婚姻关系而在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关于家庭财产权利及义务分配一致意见,具有较强的身份关系性质。故从该《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内容及涉案房屋的装修、使用等情况,综合认定双方《协议书》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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