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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男子恋爱不成纵火烧车 犯放火罪获刑五年

2020-08-1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因婚恋矛盾纠纷,符某一气之下纵火烧车泄私愤,被陆良法院以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7236元。
  
  案情回顾:
  
  因婚恋矛盾纠纷,被告人符某为寻求报复,事先从网上购买假发,从某加油站购买汽油后,于2020 年 1 月 1 日凌晨,驾车至陆良县某镇街上,戴着假发张贴辱骂被害人王某丝的传单。凌晨 3 时许,符某又驾车至中枢街道某公路边,戴着假发将事先准备好的衣服放在王某丝停放在路边的越野车车底并浇上汽油点燃,导致该车及停放在该车后面车主为王某的车辆均被烧毁,同时,公路边侯某家房屋的塑料门帘、铁质大门、电缆线等物品也被烧毁、损坏。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 148161 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符某蓄意放火、行径卑劣,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符某的犯罪行为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丝、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全案,陆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符某因泄私愤通过极端的方式向王某进行报复,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其放火犯罪行为更令他人处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在生活中,如遇到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需冷静对待,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千万不可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陆良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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