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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驾车将行人撞残,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这样赔偿...

2020-08-05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所以有的人买了保险求个保障,当事故不幸发生时,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我们一起来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了解一下。
  
  事由:男子被撞成十级伤残,状告保险公司。
  
  2019年5月19日,李某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阳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嵩明县杨林镇时,其所驾驶车辆与行人何某相撞,致使何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何某被送至嵩明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日后出院,期间李某芳垫付了门诊费及除某保险公司垫付的部分住院费。
  
  2019年5月30日,何某转院至嵩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李某芳垫付了住院费,并为其聘请护工。
  
  2019年7月6日,何某再次转院至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李某芳为其垫付救护车费用、护理费,何某自行开支住院费及门诊费。此外,李某芳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何某家属1200元。
  
  2019年9月29日,何某委托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后期医疗费评估,经鉴定何某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
  
  2020年3月,何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芳及某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
  
  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负责。
  
  嵩明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尚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原告何某的损失,应该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何某,超出部分则由被告李某芳承担赔偿责任。
  
  嵩明法院按照2019年云南省公布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以农村标准计算后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26588.4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45743.27元,上述费用合计72331.67元;
  
  二、由被告李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鉴定费18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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