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云南文山:别担心!没有合同的买卖也是买卖,付钱是必须的

2020-06-1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何秋杰)买卖行为在生活中处处都是,吃早点刷下二维码、买菜扫下支付宝,钱到账后交易轻松完成。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在买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凭什么证明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呢?卖方怎么把钱要回来?
  
  文山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你。
  
  常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多次向李某购买三七花,5月的一天,常某和李某对账,双方确认常某向李某购买的三七花总金额是32.5万元,常某已经支付了9万元,尚欠23.5万元未付,二人还签订了《对账单》。之后,常某又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欠15万元一直没有付,李某就拿着《对账单》到文山市法院起诉常某,要求常某支付15万元三七花钱。
  
  文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对账单》上有常某的签字,并确定了所欠货款的明细,李某与常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李某要求常某付款,于法有据,遂判决常某向李某支付三七花款15万元。
  
  法官提醒:如何确定买卖关系成立,主要根据下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平时的交易当中,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要注意留存送货单、对账单等等记载有货物数量、金额、规格、名称等明细的书面凭据,并且要求买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诸如“已收到货”、“款已付”或者“款未付”等能够说明履行与否的字样,也可以在对账、结算之后要求买方写下欠条、结算单等,都是很好的证据。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云南昆明:污水倒灌,房屋受损、恶臭难耐,法官巧化纠纷

下一篇:持续发力,云南普洱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七起涉恶案件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