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关注

解读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 推进云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2020-09-17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刘永梅)9月17日上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宗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涉及矿产资源管理多个方面,改革力度大。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7号文有关规定,把握好政策要点和落实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等4个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自然资源部7号文同步实施,对深入推进云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云南省自然资源副总督查吴乔峰就上述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和下步工作作简要介绍: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享有“有色金属王国”美誉,全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43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3.14%,73种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十位,长期以来,矿业经济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看到云南省矿产资源优势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矿业权出让制度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方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登记、资源储量监管等制度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自然资源部7号文的印发实施,为云南省探索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现存问题提供了政策遵循和路径方法。省自然资源厅认真组织学习,多次讨论研究配套政策,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形成云南省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7号文的四个规范性文件。
  
  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文件是云南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自然资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题中之意;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目前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坚持结果导向。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完善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机制,为下一步修订《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全过程;二是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严管严控协议出让;三是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四是深化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五是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六是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七是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吴乔峰着重介绍了本次改革中社会关注度高、改革力度大的三方面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此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一是首次将“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写入规范性文件,作为矿业权准入的刚性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权出让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二是首家在全国提出并建立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八个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规划管控,实现保护与开发兼顾。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一是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改革前,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层级按矿种、面积、资源储量规模等多个标准划分,导致管理信息不对称,矿业权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改革后,按同一矿种来划分管理层级,即: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省级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其余矿产由州市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这一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行政管理层级,减轻了企业负担,更好地发挥政府“服务”作用。
  
  二是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1986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提出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了矿业权制度。矿业权的出让方式从无偿授予到树立有偿使用理念,从分类有偿到分风险有偿再到现在的一律有偿,经历了30多年的变化历程。云南省自2008年开始实施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此次改革工作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除国家允许的两类协议出让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改革进一步压缩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市场竞争力弱,资源配置效率低等问题,从而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初衷。
  
  三是推进“净矿”出让。长期以来,部分采矿权出让后,因前期各种进场手续繁杂,取得土地、林地、草地等使用权周期长,导致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迟迟无法进场开工,不仅给企业造成损失,还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净矿”出让即在采矿权出让前,政府主动打通“最后一公里”,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云南省建立的联勘联审制度也为推进“净矿”出让奠定了基础。省自然资源厅将考虑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类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产的“净矿”出让,加强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提高管理能力,更加尊重矿产勘查技术规律和市场规律
  
  一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改革前,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为2年;改革后,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延续一次时间调整为5年。改革后,除规定可不扣减面积的情形外,探矿权每申请一次延续均应扣减首次设立面积的25%。改革延长勘查工作周期,鼓励矿业权人科学有效投入,并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避免出现“圈而不探”的情况。
  
  二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矿产勘查由原规范四个阶段改革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由原标准的三大类16种类型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大类5种类型,分类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简明实用、易于操作,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
  
  三是优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厘清政府与市场界线,大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由改革前的18种情形减至改革后的4种情形,减少了78%,大大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
  
  四是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权。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矿种由34种重要矿产调整减少至煤、铁等11种战略性大宗矿产,其余矿种下放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最大限度实现同一矿种在同一层级办理“评审备案、收益评估、登记发证”等事项,尽量让矿业权人少跑腿。
  
  三、稳步落实改革措施,推进云南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然资源部7号文和云南省4个配套文件,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指导性强。这些改革措施是在全国、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多年改革实践基础上积累形成,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传统做法,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体现。
  
  接下来,全省自然资源部门将稳步落实改革措施,稳妥推进改革后续工作,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主动发挥政府服务作用,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动全社会支持的工作环境,共同推进云南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徐晶就云南省将如何实施“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这一规定作简要介绍:
  
  在实施改革以前,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按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勘查投入来划分权限,采矿权按开采矿种、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然而,在实际探矿、采矿工作中,勘查面积、勘查投入、资源储量规模发生变化的情况时有发生,矿业权人只得在上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间奔波。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无论勘查面积、投入、储量规模多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基于矿种分类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标准多,影响行政管理连续性的问题,并减少了行政管理环节,简化了审批要件,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自然资源部7号文要求,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云南省在制定管理权限时,将矿产分为重要战略性矿产、大宗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和其他矿产4个大类,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具体实施是: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矿产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另外,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结合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要求,省级管理的除煤矿、煤层气以外其他9种矿产涉及的延续、转让变更等5个登记事项,也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针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中的特殊情形,云南省也制定了细化规定。勘查开采矿种涉及多个矿种时,明确了按主勘查开采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涉及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划时,由占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等规定,详细的矿产出让登记分类指导目录将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副处长周晓锋就近期国家和云南省出台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惠民措施作了简要介绍:
  
  矿产资源储量是勘查开发的对象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表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切实将“放管服”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让市场主体实实在在获得改革带来的红利。
  
  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改革前,矿业权人办理探矿权保留等9类登记事项,首先需要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改革后,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登记环节,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是大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由改革前的18种情形减为改革后的4种情形,不再对采矿权延续、矿业权出让等14种情形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改革前,采矿权延续前需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导致办证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改革后,采矿权资源储量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业权人无需编制资源储量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评审备案,大大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
  
  三是优化评审备案流程。精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要件数量由9件减至3件,受理时限由15天减至5个工作日,评审备案时限由原来110天减至60个工作日,总体评审备案时限减少近50%。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资源储量同级管理。改革前,由于资源储量规模不同,办理评审备案等事项需要在不同管理层级间“上下跑、来回跑”,带来管理层级不明确、权责不清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改革后,除自然资源部管理的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铁等11种战略性大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其余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无论资源储量多少,资源储量按矿种同级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同一矿种在同一层级办理“评审备案、收益评估、登记发证”等事项。
  
  五是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储量“一张图”智慧管理。建设评审备案在线服务系统,实现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储量成果数据纳入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心数据库,建设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资源储量空间位置、矿体三维模型、矿业权空间分布、资源潜力评价等全域、全矿种资源储量大数据体系,初步构建矿产资源储量“一张图”智慧管理。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逐步推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在门户网站上线运行建设项目压覆网上查询服务系统、压覆重要矿产审批互联网远程申报系统等一系列“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将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极大的方便。
  
  云南省作为“有色金属王国”,矿业经济在服务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指导性强,为云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把系列文件转化为支持云南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际力量,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看《民法典》怎么说

下一篇: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通报人口普查的总体安排及云南省工作开展情况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