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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关于委托理财约定不明的,按一般委托合同认定权利义务

2020-10-29 来源: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郭齐)王大爷把投资款交给李大爷进行海外投资,双方之间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约定。后王大爷以投资款亏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要求李大爷赔偿本金195000元和收益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一般委托法律关系,应予解除,并判令李大爷向王大爷返还委托款项本金19.5万元。

  原告王大爷诉称,其与李大爷系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球友”,李大爷经常介绍一款海外投资理财项目,并屡屡晒出他投资的业绩,王大爷也动了心。2015年2月16日,王大爷带着19.5万元现金和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来到李大爷家中,二人推杯换盏、相谈甚欢。王大爷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号、开户行、家庭住址等信息,李大爷在互联网上用王大爷的信息注册了账户,并下载打印了一份《海外投资协议书》,王大爷并未看明白这个协议书的条款就签了字。李大爷称会帮忙把这个协议书给海外公司,并把这笔钱打入王大爷的海外投资账户。同时李大爷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是他在2015年3月14日,帮王大爷在农业银行向海外某投资集团打款19.5万元,打入王大爷在海外某公司的外汇账户中。接下来一个月,王大爷又通过转账方式向李大爷支付13万元和6.5万元,让李大爷转入海外理财账户,李大爷也答应了。半年过去,王大爷多次找到李大爷要求还本付利,李大爷称海外投资公司的缘故不能还本付利,而且他自己的投资也深陷其中,二人因此发生了很多次争吵。后王大爷将李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李大爷赔偿投资本金和收益损失。

  被告李大爷辩称,不同意该诉讼请求,并认为其与王大爷之间并无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只是出于街坊邻居的情谊偶尔帮助王大爷开立账户、下载合同,并向王大爷提供一些提现信息,关于王大爷支付的款项,其已经通过上级代理商转给了海外投资公司,因此并未受托理财,王大爷应该起诉海外投资公司返本还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增进情谊。从李大爷书写的《证明》来看,其承诺将王大爷向其支付的19.5万元现金通过农业银行向海外投资集团打款,且承诺打到王大爷在海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而王大爷系为获取利益而投资,故法院认为王大爷系为了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而让李大爷为其向海外投资集团打款,并开立相关账户,而李大爷予以同意,双方均同意受到《证明》的约束,并非仅仅是为了增进情谊。因此,双方之间应当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明确的是,双方之间并无委托理财合同,李大爷只是接受王大爷委托代为打款,而并非为王大爷经营并管理投资款,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委托事项系“经营和管理资产”,故双方之间不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李大爷将款项转给案外人,未能证明该案外人与海外投资集团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海外投资集团网站上王大爷账户内资金的真实性,故李大爷并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于庭审之日解除,李大爷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王大爷造成的损失。王大爷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本金的损失,这部分须返还;二是投资本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在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李大爷持有款项系合同履行的需要,因此这期间不产生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问题;同时,双方并未约定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后李大爷未完成委托事项而返还款项的期限,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王大爷有权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因此,关于王大爷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主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委托理财合同的成立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就委托事务进行明确约定,即经营和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代人炒股或炒期货、委托投资、资金合作及资金代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介绍投资项目、委托转账入资、帮助设立理财账户或者告知投资项目经营信息等一项或数项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经营和管理资产的行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和管理委托资产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行为不宜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应当按照具体的约定或行为认定成立相应的委托合同。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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