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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怒江杨求金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0-09-0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2020年8月31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求金、张新平、李立春、张江鸿、李兴寿、杨春林、杨忠保、张义宏、杨求星、杨小代、张玉娟、和瑞峰、段卫荣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集体生产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抽逃出资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对杨求金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求金为谋求经济利益,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涉案人员串供、作伪证,逃避法律制裁。杨求金基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强势地位,培植亲信,操控基层选举,对不服从其管理的居民通过断水、取消国家惠民政策等方式进行打压和威慑,树立个人非法权威,逐渐形成了以杨求金为首,张新平、李立春为骨干,张江鸿、张义宏、杨春林、李兴寿、杨求星、杨小代等人为成员,后又笼络杨忠保、张玉娟、和瑞峰、段卫荣等人为组织成员,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该组织实施了肆意对集体矿洞进行有组织的爆炸,为体现自己势力,以堵路、静坐、阻工等方式干扰金鼎锌业公司正常经营、妨害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妨害派出所执行公务。为长期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等,在兰坪县金顶镇文兴社区为非作歹,影响极为恶劣。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求金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怒江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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