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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0-05-14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张虹)5月14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了关于《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省自然资源厅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特色亮点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赖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先生;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余忠先生;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处长邹亚光先生;以及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就《云南省测绘条例》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进行新闻发布:
  
  一、立法背景和出台过程
  
  测绘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建设和大众生活等各个领域。地理信息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战略性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就业能力强等特点,也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社会大众的途径。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地理信息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包括手机定位、互联网地图导航等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及其延伸产品,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极大地方便了百姓生活。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我省于1995年出台了《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立法对加强测绘统一监管,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修订,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测绘方面的行政法规,我省原《条例》需要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本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是“数字云南”建设和空间地理信息应用的深入推进,对我省测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需要在测绘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强化责任、资源共享应用、优化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逐步向大众化转变,服务方式从静态数据向实时动态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应用的转变,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亟需强化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
  
  四是近年来我省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理国情监测、测绘成果共享应用等工作中,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工作自2017年启动,经征求意见、专家及部门论证等立法程序,反复审慎修改近20次。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将《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省司法厅根据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赴外省学习考察,多次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经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完善后通过网络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测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云南省测绘条例》共10章53条,包括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原《条例》整体修改36条,部分修改17条,修改后条例更加完善。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立足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色。
  

  一是为我省构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云南是我国的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职责。新《条例》增加了测绘事业服务“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测绘工作为我省生态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保障。
  
  二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的数据支撑。新《条例》大幅缩短了“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由5至8年更新一次变更为每2年更新一次。云南省坝区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却承载了全省约90%的GDP,大量的经济活动发生在坝区,规划、建设、开发、发展导致地理信息变化速度较快,应当及时更新。
  
  三是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提供有效的测绘保障。加大对以上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为当地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等提供测绘保障。
  
  (二)推进数据共享,突出成果应用。
  
  一是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测绘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便捷的测绘服务。
  
  二是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一是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二是做好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三是发挥地理国情监测作用。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三)全面加强监管,兼顾安全与需求。
  
  新《条例》根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薄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等实际情况,全面加强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管、互联网地图监管及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实现兼顾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与满足社会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一是强化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兼顾安全与需求。依法实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等,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发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向社会大众、行业用户、政府部门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二是加强地图产品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首次将互联网地图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标准和审核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公益性标准地图,供无偿使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首次将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及时采集、审核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规范测绘单位行业行为,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取消了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行政审批和原《条例》中前置审查、备案等事项,缩短了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行政许可时限,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三、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测绘条例》,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坚定法律保障
  

  《云南省测绘条例》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我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全省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监督管理,为测绘事业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处长邹亚光对我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的现状以及我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如何服务社会进行了简要说明:
  
  2017年,我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在国家机构改革前修订出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2016年底基本建成了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2017年试运行,2018年向社会正式提供服务。目前,这个系统由1个省级控制中心、16个州(市)控制分中心、220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组成,可提供覆盖全省的高精度、动态、实时、三维的现代测绘基准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生命力和价值在于应用服务。根据不同的用户群体,系统分别提供亚米级、厘米级、毫米级三种不同精度的定位服务。
  
  亚米级精度定位主要服务于社会大众,定位误差优于一米,也就是几十公分的偏差,能满足社会大众出行需求。比如,大家普遍使用的车载类导航,通过移动互联网接入该系统,就可以准确辨别车辆的行驶车道,前方转弯应该走哪一个车道,交通部门可以更准确地进行车道占用等违章情况的处置。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管理难的问题,我们可以升级智能锁,接入该系统,在监管平台中划定虚拟地理围栏,问题即可迎刃而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车辆也可以从系统中获取高精度的定位服务。
  
  厘米级精度定位主要服务于行业用户。比如从事地形测绘、矿山测量、城乡规划、水利工程建设、路桥施工这样的行业用户,可从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中快速、轻松地获取实时定位结果。相比传统的作业方式,用户无需自行架设基准站,不用扶着标尺沿着公路一步一个脚印去丈量海拔,繁琐的操作步骤得以简化,作业效率显著提升,项目工期也会缩短,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时间成本。也就是说,这意味着我们过去经常看到在城市、乡村扛着标尺进行测量测绘的传统方式已经改变。
  
  毫米级精度定位主要服务于特定需求的用户。比如水坝、桥梁等大型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的沉降位移监测,毫米级的定位精度能够满足形变监测高灵敏度的特殊需求。
  
  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信息安全角度来说,厘米级和毫米级的定位服务涉及到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属于高精度的数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登记备案方可获取。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余忠对《条例》新增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
  
  新《条例》共10章53条,对原《条例》整体修改36条,部分修改17条,跟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新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对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二是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二方面,新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有关规定。一是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基础测绘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二是省、州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公益性标准地图,供无偿使用。三是编制普通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或者刊登广告,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应急避难场所、旅游服务设施、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标载公共地理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及时采集、审核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三方面,新增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一是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备案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测绘成果质量、资质核查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等职责。三是在突出测量标志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测绘基础设施的范围并对其安全保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测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出行导航、交通物流、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等,都离不开测绘服务。《云南省测绘条例》的出台,不仅仅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保障,也为社会公众共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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