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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行车记录仪缺少3C认证,消费者诉商家退款并三倍赔偿获支持

2020-11-03 来源:快报网

  每逢“618”、“双11”等购物节,消费市场都会格外火爆,可以说网购已走进大众生活的每个角落。今年的“双11”预热已然打响,商家也推出了各类诱人的折扣活动。王先生在对比了相关产品的价格、宣传广告、买家评论等内容后,从一家淘宝天猫店铺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王先生收到货后,发现实物与网页描述不符,认为受到了欺诈,故其将网店经营者龙硕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款53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金1608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在龙硕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购买了360度全景行车记录仪一台,单价为5360元。收到该商品后,王先生发现该商品本体及包装上均未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和联系方式,也没有产品许可证,属于三无产品。王先生仔细检查后还发现该商品没有3C认证标志,龙硕公司也拒绝提供3C认证证书。后王先生在3C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平台上查询,发现涉案商品属于没有经过3C认证的违法违规产品。王先生认为,龙硕公司经营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已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故王先生将龙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硕龙公司退还货款5360元并另行支付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金16080元。

  被告龙硕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王先生提交的网店执照、交易快照、商品详情截图、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先生与龙硕公司之间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截图、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截图、强制性产品认证截图、涉案产品参数截图及产品实物等证据可以认定,龙硕公司所售的涉案产品应当进行3C认证,而龙硕公司并未对该产品进行3C认证。王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王先生在询问龙硕公司涉案产品是否已经过3C认证时,龙硕公司告知王先生该产品已进行3C认证,该行为已构成欺诈,且涉案商品包装上亦未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故王先生要求龙硕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龙硕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最终,法院判令龙硕公司退还王先生货款53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金16080元。

  【法官释法】

  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线下交易相比,网购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更便利的购物方式,但也可能造成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时,无法对产品实物的标示信息、产品质量、外观形态进行判断,只能通过商家网上发布的产品图片、产品说明书、宣传视频来选择商品,所以经常出现收货后产品实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引发的诉讼纠纷。

  在此提示消费者,因网络购物纠纷提起诉讼时,首先需明确的是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当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因网购引发纠纷买受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一般为商家)所在地或者自身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事实实体审查时,消费者需对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履行中商家的违约行为(例如交付产品的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等基本事实进行举证。若消费者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还需对商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等行为,以及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进行举证。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店铺产品介绍、网络订单、付款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为防止出现网店、网页关闭的情形,建议消费者对以网页为载体的证据进行公证。当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且易出现仿冒品的产品时,建议在收货时与快递员当面拍摄开箱视频,明确网购收到的标的物,以便后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武祎 耿瑞璞)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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