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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31人获刑 最高16年

2020-09-2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刘永平)因疫情防控需要,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法官奔赴曲靖市看守所、麒麟区看守所和陆良县看守所,对乔某林等31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乔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被告人林某珍、张某萍、姜某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至六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至6万元不等;
  
  被告人李某棚、蒋某良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李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其余2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乔某林伙同其他人员,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曲靖市麒麟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分为高级经理(又称大老总)、业务经理(又称经理、老总)、业务主任(又称领导、家长)、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层级,组织上层人员通过组织中的领导(又称家长)组建以“家”为单位的犯罪窝点,“家”中安排“管家”负责协助“家长”管理日常事务。
  
  其他业务员又在上级的安排下,分别充当“表妹”、“表哥”、“黑脸”、“二手”、“师傅”等角色,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为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
  
  然后将被害人的手机骗走后交“师傅”或“家庭”领导保管,将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扣留后实行统一保管,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殴打等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家长”和“管家”的组织、带领下,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一套产品为人民币2800元)以加入传销组织。
  
  对部分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其向犯罪集团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同时,各传销窝点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轮换、相互协助控制被害人、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费用等情况。
  
  被害人加入犯罪集团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从而达到尽快获取更多回报,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人员加入该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实施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形成循环犯罪模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乔某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珍、李某英、张某萍、姜某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棚、蒋某良、孔某林、王某姣、谢某丹、王某春、黎某、邱某林、苏某辉、陆某涛、李某兰、谭某宇、唐某、钟某、梁某、朱某勇、陈某伟、莫某宏、张某钧、刘某健、陈某、庄某婷、黎某树、王某辉、蒋某平、方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过程中,还实施抢劫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期间,致使多名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人,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
  
  乔某林等31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一支有组织领导、有策划分工且互相配合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乔某林为首要分子,林某珍、张某萍、李某英、姜某涛为骨干成员,李某棚等26人为一般成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多名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罗平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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